(二)社会工作者申请再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由各地受理机构现场核对后退回本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由各地受理机构现场核对后退回本人);
3.打印版《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原件。
本次再登记无需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以上材料由各地登记受理机构存档一份(首次登记照片除外,再登记登记证书除外),报送一份至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
申请登记材料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登记流程
(一)社会工作者登录广东省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http://www.gdsgdj.gov.cn)注册账号及完善个人信息,包括上传个人照片、填报工作经历、工作单位信息等多项内容,同时打印申请表,最后携带登记所需资料前往各地登记受理机构进行办理。
(二)各地登记受理机构对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在登记系统上输入初审结果,把符合条件者的纸质版登记材料报送至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登记中心,对不符合条件者发回不予受理通知。
(三)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对申请登记的社会工作者信息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者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者,发出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并一同发回各地登记受理机构。
(四)各地登记受理机构通知申请登记人领取登记证书或不予登记等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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