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意外可获赔

李飞飞 2014-03-10 10:26   山西晚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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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正式实施,将为山西省的志愿服务保驾护航。

3月1日起,《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正式实施,将为山西省的志愿服务保驾护航。该条例也是山西省由省人大代表建议而形成立法的内容之一。那么,该条例将解决哪些问题?在学雷锋纪念日来临之际,本报记者采访省人大、省民政厅的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同时,还对话省人大代表温变英、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处长廉月胜,请他们谈谈对志愿者、志愿者组织的看法。

1服务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要签书面协议

《条例》内容: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意愿,安排与其年龄、智力、体力、技能、时间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不得要求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服务需求信息进行审核和风险评估;能够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商确定。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相关责任等协商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一)志愿服务可能造成一定人身危害的;(二)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三)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解读:志愿者是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特殊群体,志愿者权利义务应当明晰。明确了志愿服务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对象,避免志愿者满腔热情,但是服务工作内容不明、工作对象不清的问题。

2不得利用志愿服务进行营利性活动

《条例》内容: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根据服务需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志愿服务组织在安排可能存在一定人身危害性的志愿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人身意外伤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组织救助,提供相应的帮助。

除抢险救灾等确有必要的情形外,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危害的志愿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解读:这是关于志愿服务的风险预防。由于志愿服务会存在一定风险,因此明确志愿服务中的安全保障问题等,可规避一定的风险。

3志愿者服务时发生意外可获赔偿

《条例》内容: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因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过错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依法向第三人获得赔偿。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志愿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向其追偿。

解读:明确了志愿服务者个人权益保护,这样可以为志愿者解除后顾之忧,专注于志愿服务。

4志愿者组织出现3种行为将被追责

《条例》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发布志愿服务信息;(三)注册、招募、评价、表彰志愿者;(四)对志愿者进行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五)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经费、物资;(六)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保护志愿者个人信息,为志愿者提供基本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帮助;(七)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效果等情况;(八)根据志愿者申请,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的相关证明;(九)组织志愿服务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志愿者组织出现以下行为将被追责,包括志愿服务组织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泄露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等依法受保护的信息的;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的。

解读:规范了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使志愿者有一个强大而有力的后盾做支持。目前已经有志愿者协会等各种形式的志愿者组织,但总的来说比较松散,志愿者无论在工作和生活上都欠缺组织的管理和关怀,使得志愿者没有归属感,缺乏凝聚力,特别是对于长期从事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来说,没有统一管理,对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都是不利的。

5专业性志愿服务要配备相关指导

《条例》内容:

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制定志愿服务应急预案,并对志愿者身份进行核实。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专业性志愿服务,应当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指导。

参加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服务时,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

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时,应当与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联系,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

解读:明确了志愿服务培训制度,包括专业知识、实用技能、身份核实等方面,以保证志愿服务的质量。

○对话

省人大代表温变英:

不能让志愿者流汗又流泪

2012年1月,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温变英提出“制定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当年,该建议就被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近年来,自愿加入志愿者服务队伍的人数越来越多,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度缺失,已成为各地志愿者共同面临的问题。”温变英说,比如对志愿者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不一致,义务大于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志愿者参加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既影响了志愿服务的发展,也危及和谐社会的共建。“我当年写这个建议时,专门去和一些志愿者聊天,听他们讲故事,从中感受到了他们的困惑,而我能帮他们的,就是把志愿服务多个环节中的难题予以规范,才有可能真正解决相关问题。”温变英告诉记者,“不能让志愿者流汗又流泪,这就是志愿服务立法最大的意义”

温变英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对此议案高度重视,在确定为立法项目后,多次组织人大代表们进行专题调研,对条例中涉及的多项问题收集意见、反复研究,最终审议通过。“我期待这部条例能够有力规范和解决志愿服务中的现实难题。”温变英说。

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处长廉月胜:

志愿服务记录平台开始试点

“为解决志愿服务资源重复和浪费等问题,山西省已开展试点运行网络平台注册、记录、资源对接等项目,可有效对志愿者进行管理、激励、评价等。”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处长廉月胜向记者介绍,目前山西省已在太原、晋城、临汾、大同等地的5个点试运行这一网络平台。“这样志愿者付出的劳动,都将成为对社会作出的贡献记录在档,同时也可以促进志愿者提高服务质量。”

廉月胜介绍,这一平台的试行,可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志愿者可以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升学、入伍、就业时相关部门还可以为其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目前,试点地区注册的志愿者进行登记后,可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和自主选择志愿服务项目进行对接,所有记录都有据可查。”

记者了解到,该平台的志愿服务记录中,还有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的综合评价和对志愿者的表彰、奖励,以及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的记录。另外,下一步也可实现志愿服务和质量的星级认定。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将鼓励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

“在《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出台前,省民政厅一直参与意见的收集和起草过程,提出不少实际建议,多数志愿服务中的现实难题都得到了有针对性的规范,很多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廉月胜表示,“一部条例的出台,还需要更好的落实,才能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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