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广州市发布社工服务站(家综)项目评估办法(附全文)

2019-07-10 09:59   广州市民政局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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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规范我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管理,发挥评估的导向及监督作用,促进社工站项目服务健康规范开展,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关于《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评估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评估办法》?

为更好地规范我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管理,发挥评估的导向及监督作用,促进社工站项目服务健康规范开展,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较原有政策有何优化之处?

本办法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明确了评估主体和责任分工。

《办法》明确了社工站项目评估主体包括第三方评估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其中,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专业评估、财务评估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购买方评估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监督方评估工作,进一步强化了三方的主体责任。

(二)明确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质。

《办法》明确由区民政局依照《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按照专业评估、财务评估的资质条件,确定承接专业评估和财务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并进一步明确了与被评估的社工站承接机构及其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与第三方评估工作。

(三)突出了113X服务模式。

新增党建引领、重点项目、特色项目等评估内容,强化党的领导,聚焦民政主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提高服务的精准化和精细化水平。

(四)规范了评估流程及方法。

细化评估流程为制定评估计划、开展项目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公示评估报告、受理评估投诉、汇总报送情况等六个步骤。细化了社工站项目评估方法,注重项目总体的服务规划,合理确定各基础领域服务指标量,分领域具体实施,改变以往以材料评估为主的评估形式,更加贴合社区实际需求,注重服务的精准性。

(五)凸显了社工服务成效。

《指标体系》更加强调党建引领,更加强调服务精细化、精准化水平提升,更加强调满意度和知晓度提高,更加注重服务对象增能,更加注重服务品牌打造,更加注重服务经验推广,更加注重服务财政绩效提高,更加凸显服务成效。

(六)强调了评估结果应用。

明确了社工站项目评估的分值组成、评估结果及应用,将“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四种情形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后续参与运营社工站项目的重要依据。

(七)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

《办法》明确了各评估主体、社工站项目承接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三、如有疑问可以向哪个部门进行咨询?

市民如对《办法》及相关操作有疑问的,可发送邮件至邮箱:gzsg@gz.gov.cn咨询,也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拨打电话020-83192857向广州市民政局慈善社工处咨询。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工作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项目是指本市各镇(街道)社工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

社工站项目的购买方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方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市、区民政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镇(街道)社工站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四条 社工站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  评估主体

第五条 社工站项目评估主体包括第三方评估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专业评估、财务评估工作,对社工站的项目管理、核心项目打造、基础项目开展、特色项目开展、服务成效、财务管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购买方评估工作,对社工站的日常管理、服务成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区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方评估工作,对社工站的自查自纠检查情况、督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依照《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确定承接专业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

(二)拥有一支资深、相对固定的社会工作评估专家团队;

(三)熟悉评估工作与流程,掌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依照《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确定承接财务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二)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掌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拥有一支稳定且素质良好的财务评估专家团队;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评估的服务项目或者承接该项目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承接该项目的机构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被评估的服务项目或者承接该项目的机构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

第三章  评估内容、流程及方法

第九条 社工站项目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服务绩效、经费使用等。每个服务年度应当对社工站项目进行中期、末期两次评估,中期进行专业服务评估(含购买方、监督方评估),末期进行专业服务评估和财务评估。各区财务管理另有规定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开展中期财务评估。

第十条 评估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制定评估计划。区民政部门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社工站项目合同期限确定项目评估时间,制定好评估计划。

(二)开展项目评估。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评估计划及时做好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出具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购买方、业务指导方及服务承接方各出具一份评估报告,提出项目年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四)公示评估报告。区民政部门于收到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评估报告,确认后对辖区内社工服务站的评估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受理评估投诉。公示期间,如收到对评估报告的质疑或投诉,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同时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市民政部门。

(六)汇总报送情况。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认真梳理总结辖区内社工站项目在服务提供、运营管理及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建议,形成综合评估情况报告报送区民政部门存档。各区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社工站项目评估工作情况汇总报送市民政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社工站项目评估主要采取资料分析、问卷调查、电访面谈、实地察看等方式、方法进行。被评估项目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相关佐证资料。

第四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社工站项目评估分值由三方评估分数的总和确定。其中,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分值占比70%、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分值占比20%、区民政部门评估分值占比10%。

第十三条 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评估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的;

(二)限期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三)财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社工站项目评估结果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后续参与运营社工站项目的重要依据。

(一)经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服务周期内可以继续承接社工站项目;

(二)评估意见认为需要整改的,承接机构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经重新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承接社工站项目;

(三)评估不合格的,应终止社工站项目合同,承接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2年内不得承接财政资金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社工站项目承接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格,在2年内不得承接财政资金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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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编:孙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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