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登记期内社工接受继教累计不得少于50小时

2015-01-14 11:23   羊城晚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0

记者13日从佛山市民政局获悉,《佛山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根据《办法》,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社会工作人员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0小时。

原题:社工需接受继续教育

羊城晚报记者13日从佛山市民政局获悉,《佛山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根据《办法》,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社会工作人员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0小时。

据了解,为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佛山全市社会工作者应当按照《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中的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与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要求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佛山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价值观和伦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同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社会工作综合性服务知识和实务技能;相关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

在学时管理方面,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社会工作人员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0小时;助理社会工作师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景瑾瑾


  • 微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