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出台《办法》 社工师接受培训不少于90小时

2014-11-25 15:30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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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拟实施《汕头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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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方晓旻 实习生 朱君怡) 为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提升服务质量,汕头市拟实施《汕头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从即日起至11月25日,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据了解,该《办法》其中规定,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汕头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价值观和伦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同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社会工作综合性服务知识和实务技能;相关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其中,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社会工作者参加专业价值观和伦理的继续教育应当达到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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